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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柳建華 - 教導 | 2016-04-22 | 點閱數: 1428

一、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健康相
關課程教師,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
時專業在職進修,教育部規定時數如附件。
二、爰此,請各校配合事項如下:
(一)請各校安排教授健康課程之教師(專業及非專業),研
習時數需符合學校衛生法規定(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
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)。
(二)請各校舉辦衛生及健促相關研習皆上傳至教師進修網
(辦理時數登錄),並公告至本縣健康促進學校總站,
俾利各校健康相關教師得知相關研習課程進而取得足
夠之專業時數。
(三)請各校每季填報教授健康課程老師其取得衛生相關專
業時數情形,俾督促管理。並於每學年由各校統一彙整研習時數並附佐證資料報府備查。
三、本府及各校群舉辦之衛生及健促相關研習皆將刊登至本縣
處務公告及健康促進學校總站,俾各校健康課程老師在職
進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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